升学之路无捷径,法律红线不容碰。近日,武昌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职务侵占案件宣判。被告人贾益(化名)因谎称可“托关系、找门路”入读城区名校,骗取家长钱财并侵占自己任职所在学校的学费,最终获刑。
贾益原为武汉某培训学校的招生主任,长期负责招生事务,深得家长信赖。2023年7月起,为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他虚构自己“认识名校领导”“有借读名额”等事实,以“办事送礼”“预缴学费”等名义,骗取多名家长共计102.3万元。另查明,贾益还利用招生、催收学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学费的方式,侵占培训学校资金100.9万余元。
开学季来临后,部分家长发现孩子未能入学且无法退费,随即报警。案发后,贾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出示证据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贾益真诚认罪悔罪。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查找其他被害人,穿透式审查贾益个人银行、微信等账户资金流水,精准认定其涉嫌诈骗和职务侵占的金额,并积极推动退赃挽损。
综合全案证据,武昌区检察院依法以贾益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武昌区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意见,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贾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让孩子“进名校、读好书”是许多家长的共同心愿,但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突破口”。检察官提醒广大家长:孩子的教育之路,容不得半点虚假与捷径。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入学,切莫让“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盼,沦为骗子敛财的工具。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