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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 轻伤二级变一级?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改变鉴定意见

【字号:    】        时间:2025-09-02      

  开栏语:“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办案、办好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每一位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昌小检推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年度专栏,以案例为主线展现检察履职,并邀请检察官分享办案心得,谈一谈他们在践行“三个善于”,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过程中的所思所想。

  伤害类案件常见多发,是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武昌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构建业务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充分用好该院检察法医力量,确保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准确性,促推案件办理更加客观公正。

  观案

  在王某故意伤害案、舒某故意伤害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发现原有鉴定意见错误,并推动公安机关重新委托鉴定。王某因与曹某发生纠纷,持烧水壶击打曹某面部,导致曹某眼部挫伤、面部裂伤、左眼眶内壁、下壁多发骨折、右上颌骨、左上颌等多处骨折。舒某则因与许某发生纠纷,用拳头击打许某面部,致其眼部挫伤、面部擦挫伤、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曹某、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受理上述两案后,承办检察官常态化联动检察法医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两份原鉴定意见书认定,曹某、许某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评定为轻伤二级。该院检察法医经审查认为,原鉴定意见存在适用条款错误的情形,曹某、许某均属于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应按标准评定为轻伤一级。检察法医随即出具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向承办检察官阐明原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错误,并建议对两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检察法医的建议,承办检察官及时督促公安机关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结果更正了原鉴定意见,认定曹某、许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最终,两案依据重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依法办结。

  “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也是申诉案件中提出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司法实践中,多份鉴定意见同时存在的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这两份鉴定意见的变更虽然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但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量刑建议及后续法院判决等都有着直接影响,有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罚当其罪。”该院检察法医彭祖国表示。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题中之义。武昌区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立足该院法医人才资源优势,注重专业人才培育,打造轻伤害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完善相关部门联动协作,不断提升轻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