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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否持械?检察官围绕量刑协商争议焦点准确认定事实

【字号:    】        时间:2025-07-29      

  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武昌区检察院推出量刑协商五步“工作法”,切实理解、尊重、支持律师执业关切,认真听取并逐一回应律师意见,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切实检视事实认定是否全面准确,量刑建议是否透明精准,以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推动案件办理更加公平公正。

  近期,在办理王方(化名)、李秦(化名)等人聚众斗殴一案时,检察官收到了王方的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其核心观点系因关于聚众斗殴现场刀具材质的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王方不应认定具有持械这一加重情节。

  针对辩护律师意见,检察官再次全面详细审查了该案。证据显示,王方因害怕己方在斗殴中处于弱势,邀约李秦带刀来到现场,但该刀具已经灭失。李秦辩称,他现场拿的是一把塑料玩具刀。检察官仔细查看案发当晚监控视频发现,李秦使用的刀具刀身长,呈现金属状反光,且多名同案犯和现场证人证实,双方开始斗殴,并使用啤酒瓶等进行打砸时,李秦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参与打斗。随后,检察官就该情节再次提讯王方,王方供述了其要求李秦带刀到现场,且李秦使用砍刀劈碎对方手持的啤酒瓶等情况,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结合上述审查情况,检察官向王方的辩护律师进行证据开示,详细阐明认定王方持械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多次、充分地交换意见,检律双方对王方构成聚众斗殴罪、具有立功情节等达成一致,但对其具有持械这一加重情节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不能完全认同。最终,辩护律师尊重王方本人意愿,见证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阶段,李秦当庭也承认了经王方邀约持砍刀参与斗殴的相关事实。武昌区法院最终认定王方具有持械这一加重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蒋昊堃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持械”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应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对律师意见的充分听取、逐一反馈,有利于我们反向审视案件办理是否公平公正,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明晰,让法律定性更加精准无误,也让我们的释法说理工作更加深刻、具体、有针对性。当然,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控辩双方有共识,也会有分歧,实质化开展量刑协商,不仅不会削弱双方对抗,反而会使其更加全面、专业、规范,促使双方共同朝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方向不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