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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 武昌检察精准监督,助企业卸下2000余万元“诉累”

【字号:    】        时间:2025-07-22      

  “我们前前后后还了1个多亿,为何判我们还需还款?”在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情绪激动地向检察官倾诉着困扰企业多年的债务难题。

  观案

  事件的源头要追溯到2010年至2012年间,该建设公司与张三签订了12份《借款合同》,累计借款7000余万元,并约定了高达月息3.6%的利率。借款期间,公司一直在陆续还款。2013年11月,双方对前期还款情况进行了对账,并据此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建设公司尚欠本金2000余万元。2015年10月,张三依据这份协议,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建设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面对检察官,该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情绪很激动,他说道:“我们每次借了钱,用不了多久就会还款,前前后后还了1个多亿,怎么还说我们没还完?”

  法院不是认定还款了5000多万吗?怎么又变成了1个多亿?经耐心听取该建设公司的诉请,审查该案卷宗,检察官发现这起看似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实则充满了疑点:

  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坚称,真正的债主并非张三,而是李四,这个神秘人李四是谁,为何某建设公司说他才是实际债权人?

  另外,某建设公司声称,除原审法院查明的5000余万还款外,该公司还向李四指定的案外公司转账了4500万,此外,该建设公司的项目合伙人王五也代其偿还了1500余万元。该建设公司能够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及收条。

  为依法核实案情,查明实际出借人,检察官首先循着企业提供的线索,调取了公安机关一份对张三、李四的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中,两人均明确表示李四才是实际出借人,张三仅是出面签约。

  为进一步查明实际还款数额,检察官前往多家银行,调取了案外公司的相关银行流水,经梳理,发现4500万元最终都流入了李四或其关联账户,这些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也证实是应李四要求提供账户的事实。同时,查明王五代偿的1500余万元同样属于对本笔债务的清偿。至此查明该建设公司的实际还款总额高达11174万元,远超原审认定的还款数额。

  还款数额的查清不是办案的终点。民间借贷的核心是利息的约定,结合该案的诉讼期间,案件审理应当适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民间借贷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年利率36%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12份《借款合同》均约定了月息为3.6%,年利率则为43.2%,明显超过了36%的保护上限,因此《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2000余万元是否包含不受法律法律保护的高息,法院在原审并没有查明。检察官以年利率36%为红线,对本案涉及的借款及还款逐一进行细致严谨核算后认为该笔借款已经清偿完毕。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经过抗诉、再审,原审法院于2024年9月最终改判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该建设公司无需再承担高达2000余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困扰企业多年的巨额债务,终于在检察监督的精准发力下,画上了公正的句号。

  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利率的保护上限已经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我们简称的“LPR”)的四倍。

  办案手记

  夏靖华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

  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中最贴民众工作之一,民事法律监督兼具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双重属性。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夯实监督基础,将“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我们也将持续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