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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 民事检察和解、精准监督齐头并进

【字号:    】        时间:2023-11-20      

  近日,在武昌区检察院和武昌区法院共同主持下,武汉某家俱公司和崔某对双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办理该监督案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办案高质效。

起于一份缺席判决

  为给公寓铺装地板,2017年5月期间,崔某与武汉某家俱公司签订了《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优惠后总金额141万元等合同内容。该公司按约在该公寓铺装了木地板后,崔某未能全部支付货款。2021年9月期间,该家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支付所欠货款23035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以下落不明为由对崔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审理时,崔某缺席。2022年3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崔某尚欠货款230350元的事实,判决崔某支付某家俱公司货款230350元、相应的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逾期利息。法院对一审民事判决向崔某予以公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民事判决生效后,该家俱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崔某对该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成于全面精准监督

  2023年6月期间,崔某向武昌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该案一审、再审卷宗材料,会见双方当事人,对崔某提交的其与该家俱公司涉案合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材料开展调查核实,查明了相关事实,认为该案在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

  从程序上看,某家俱公司未全面提供崔某电话号码,对法院未能正常联系崔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造成一定阻碍,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未进一步核实崔某电话号码,未向崔某户籍所在地邮寄起诉状副本、传票,即以崔某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崔某辩论权利。从实体上看,崔某提交的其与该家俱公司涉案合同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的证据,证实崔某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向该公司退回了部分木地板,该公司也同意据实结算总货款。原审判决依据该公司发货清单载明的木地板发货数量及单价认定总货款,没有对崔某退货金额80190元据实扣减,由此认定崔某下欠货款约23035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该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情形,2023年9月15日,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向武昌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终于矛盾纠纷化解

  监督案件审查中,检察官发现,该家俱公司是一家在汉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虽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实体处理确有不当,但崔某拖欠该公司部分货款长期不还,亦属事实,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且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意愿。承办检察官坚持精准监督和引导和解工作两手抓,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于2023年9月27日,联动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共同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家俱公司对原审判决支持的货款金额据实减让了部分金额,崔某也将减让后下欠的货款当场支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2023年10月7日,法院作出回函,认可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认定的事实和提出的建议再审理由。该案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案已无再审必要,实现案结事了。


  “办理涉民营经济民事监督案件,要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充分保障交易安全。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民事检察和解并不会降低或减弱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反而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化解矛盾的职责所在,两者的行使都是为了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承办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