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昌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骗取贷款罪案件宣判,四名被告人因用虚增房产价值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被判刑。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袁某、王某某、金某、李某为从银行贷款获取流动资金,通过伪造房产证、虚增房产面积、虚假买卖房屋等方式,向武汉某银行申请购房贷款195万元。贷款到账后,袁某、王某某等人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资金流转。其后,银行发现该笔贷款相关材料系虚假资料,便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截止2022年3月21日,袁某、王某某等人在还款17万余元后停止还款。2023年7月31日,法院在执行上述民事案件时,将袁某、王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经审查,袁某、王某某等人通过伪造房产证、虚增房产面积、虚假买卖房屋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除已还款和房屋真实价值外,造成银行损失70万余元,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骗取贷款罪。承办检察官认为,袁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畴,构成刑事犯罪。在依法办案同时,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引导袁某、王某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弥补了银行损失。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结合退赃退赔等情节,以骗取贷款罪对起主要作用的袁某、王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袁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银行在二手房贷款办理过程中存在规范不够健全、机制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遂向银行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通过强化法治约束、做好源头预防等,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金融市场中,贷款已成为许多人解决资金需求的常见方式。但以伪造房产证、虚增房产面积等方式欺骗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贷款人要树立正确信贷观念,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实事求是,提供个人真实资料,合理适用贷款资金,切忌弄虚作假、因小失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开展贷款等各项业务,确保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