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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声案鉴 | 开车斗气 “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一人获刑,一人被行政处罚

【字号:    】        时间:2025-05-20      

  近日,武昌区检察院办理了辖区首例驾车斗气挤别、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两车驾驶员一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一人被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8日18时10分,吴某某在驾车回家途中,觉得前方罗某某车开得慢,在试图超车时又因前车变道未能成功,遂对罗某某心生不满。随后,吴某某寻隙加塞、超车并线至罗某某车辆前方,并连续3次以突然刹车、连踩刹车等方式迫使罗某某紧急刹车。后罗某某采取同样方式超车并挤别吴某某所驾车辆1次。18时12分,吴某某再次加速挤别罗某某所驾车辆时发生碰撞,导致罗某某所驾车辆侧翻、中央隔离护栏飞出砸到2辆电动自行车,致使2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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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了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并赔偿事故损失人民币6.8万余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本案中另一位驾驶人罗某某是否构罪?检察官认为,罗某某变道行为次数相对较少,且系多次被吴某某挤别后所为,其行为危险性相对较低,危险并未现实化,尚未达到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程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区公安分局对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活中,“路怒症”“斗气车”现象时有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要时刻牢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如遇到加塞、别车等情形时,也应保持冷静,安全至上、切莫冲动,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