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酒驾检查,武汉一司机刘某,竟选择在高架桥(城市快速路)上强行调头,逆行逃逸。近日,刘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刘某与他人饮酒后,于次日凌晨驾车在武昌某高架桥上行驶。在下高架桥路口,刘某看到前方有警察设卡查酒驾。为逃避检查,刘某在高架桥上调头逆向行驶。途中,刘某遭遇警车拦截,其减速后强行挤撞警车通过,造成警车多处受损。随后,刘某继续逆向快速驶离高架桥,期间未造成其他人员车辆损伤。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为逃避酒驾查处,在普通醉酒状态下,在城市快速道路上强行掉头,逆向行驶,在明知警车拦截情况下挤撞通过,致使警车受损。而后刘某也未停车配合调查,在其逆行逃逸过程中,致使多辆对向快速行驶的车辆存在明显变道、避让动作,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公共安全带来了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危险,其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武昌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最终,刘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昌小检提醒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酒驾醉驾,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逃避酒驾检查逆向行驶,更是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险,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司机刘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逆行逃逸的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前贪杯,驾后伤悲,酒后还想着拿起车钥匙,不仅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玩笑,也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平安才是离家最近的路,违法驾驶只会害人害己,切勿贪图一时方便,心怀一丝侥幸。